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970號債權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債務人偉洲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盧秀枝 人
一、債務人偉洲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購買預拌混凝土詎未給付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送貨單、統一發票所載客戶名稱及買受人均為偉洲營造有限公司,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盧秀枝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盧秀枝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