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成立筆錄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36號聲請人 陳清煌 相對人 陳亮 曄相對人 陳亮廷 代理人(法 林其鴻 律師扶律師)相對人 陳亮均 相對人 陳鼎元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3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不公開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雅敏書記官:陳明華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清煌相對人: 陳亮曄 、陳亮廷、陳亮均、陳鼎元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相對人陳亮廷、陳亮均及陳鼎元給付聲請人扶養費之方式如下:
(一)相對人陳亮廷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並於每月10日前匯入聲請人所有花蓮市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
(二)相對人陳亮均及陳鼎元自108年9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止,分別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4,925元,並於每月10日前匯入聲請人所有花蓮市農會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內。
(三)本項各期扶養費如有遲誤兩期未給付,其後之六期視為亦已到期。
(四)聲請人對相對人陳亮廷其餘請求權拋棄。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於後:
聲請人:陳清煌相對人:陳亮廷相對人:陳亮均相對人:陳鼎元相對人陳亮廷代理人(法扶律師):林其鴻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陳明華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調解撤銷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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