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 江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瑞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的500元,尚應補繳20,300元,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