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13號原告 黃春碧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雅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雅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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