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72號原告 許文亮
許文錦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 律師
戴維余 律師 黃仕翰 律師複代理人 葉書佑
蔡皇其 律師 黃苙芩 游弘誠 律師前列許文亮、許文錦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琴 、 許鈞雅 間聲請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叁佰叁拾伍元【計算式:17,335元+5,000元=22,335元】,惟查本件系爭遺產總額為壹仟肆佰貳拾肆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原告二人之特留分(含再轉繼承 許鐘王 部分)合計比例為5分之1,其等所得利益為貳佰捌拾肆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計算式:14,248,760元×1/5=2,849,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扣除已繳納之貳萬貳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未繳納陸仟捌佰捌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