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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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108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甲○○等二人因與債務人美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