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對人 張宏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4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37,869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641,206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分期筆錄2頁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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