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賀姿華 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被告財政部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登載道歉啟事,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金額為3億元,嗣於民國108年2月23日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後,原告於同年月27日具狀變更聲明請求:一、登載道歉啟事。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00,000元。茲就前開原告變更聲明重新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刊登道歉啟事,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