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傅霈綺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