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星仲 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蔡政宏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羅建興
謝浦澤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簡曼純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代理人 黃翠瑤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薛靜穗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王裕程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理人 劉獻文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金陽信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星仲應予免責。
理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
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第141條之規定乃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是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立第141條之規定給予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機會,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即可明知。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7月7日中午12時開始清算程序,然清算財團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經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終止清算程序,又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不免責,依該裁定內容所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942,893元,而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自己及依法應負扶養義務者之必要支出費用為184,728元,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尚餘758,165元。聲請人於裁定不免責後,雖於106年10月與107年1月間陸續清償金額已逾758,165元,惟部分債權人受償額未達其應受分配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不免責。嗣聲請人繼續清償本院清算財團分配表內所載債權比例,並均達依數額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聲請免責等語。
三、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及債務人,就本院應否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除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未函覆其意見亦未到庭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及債務人具狀或到庭表示意見如下:
㈠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6
項第1款規定,債務人未償還之勞工保險紓困貸款本息為不免責債權,且於前置調解、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屆滿後或清算程序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㈡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自105年1月
8日裁定不免責確定迄今,期間已清償債權人共18,802元,惟依債權表列華南銀行清算債權額377,250元核算,尚有358,448元未受清償,然債務人於103年10月起任職遠東百貨迄今,有持續清償債務能力,債權人認為其尚不符消債條例第141條可予免責之標準,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㈢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年僅43歲
,正處壯年,距法定退休年齡尚得工作22年,足認具備相當之工作能力,得以其未來之勞務清償債務。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為392,903元,裁定不免責後至今受償19,578元,未達20%,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20%以上者,債務人才能免責,債務人清償並未達20%以上;債務人自述額外投資失利,為何不能投資失利振振有辭,理所當然,完全不與債權人協調,且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㈣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不免責
確定後,債權人迄今受償金額為27,695元,本院應審查債務人還款比例是否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之情形,並依職權予以裁定。
㈤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於107年5月9日
又再向債權人償還2元。債務人於裁定不免責確定後,僅約1年多時間內,卻可三度提出大筆現金償還各債權人,而意圖再次聲請免責,其經歷清算程序後,尚有前述資金來源,其有無於清算程序中未據實陳報所有財產而隱匿已屬可疑,又債務人係以向他人借款以圖儘早達成消債條例第141條之標準,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抗字第16號裁定、106年消債聲字第47號裁定理由,其行為已違反前揭立法理由,應不免責。
㈥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請查明債務人清償
其他債權銀行更生債權,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及第142條。消債條例宗旨係欲使誠實勤奮之債務人積極清償債務,更應積極與債權銀行協商,盡力清償,而非逕圖消債條例規避債務,實嚴重損及債權人債權受償之權利,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㈦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前經本
院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以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確定在案,而債務人自104年12月17日不免責確定後迄今債權人僅受償80,537元,不符消債條例第142條,應不予免責,若債務人清償有達到債權額,則對免責沒有意見。
㈧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受裁定
不免責確定後,債務人曾於106年11月清償欠款89,154元及於107年2月6日清債33,152元,合計122,276元。惟債務人於短時間內可以為鉅額清償,是否隱匿財產?請予以詳察,倘債務人陳述該金額係向朋友借款所得,即再度以舉債方式欲消除積欠之債務,與消債條例第141條之立法目的背道而馳,亦不符合其要件,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㈨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之債權
為897,168元,已受償44,704元,其受償比例僅5%(全體無擔保債權亦僅受償5.1%),低於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範之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20%以上,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㈩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自105年8月迄
今,債權人受償81,173元。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債權人雖已受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惟其他各債權人是否皆已符合此一標準尚有待確認,倘債務人之清償未達該條之要件,應駁回債務人免責之聲請。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分別於
106年11月9日受償19,195元、107年2月14日受償7,140元,合計26,335元。債權人之債權表債權總額為528,026元,分配比例為3.47%,又依本院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不免責裁定內容所載,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償還總額為758,165元,則按同條例第141條規定應受償金額為26,308元(計算式:758,165元×3.47%=26,308元)。請依職權查明各債權人受償金額是否皆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並審酌債務人所陳報,前二年及現在之收入是否屬實、必要生活費用是否有浮報之虞,有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33、134條,並請本院命債務人提出聲請前二年之所得財產清單及所有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以資證明聲請前二年財產所得變動情形符合法規範,以利審酌債務人有否奢侈、投機或隱匿所得財產之行為,本件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裁
定不免責後,清償債權人總金額為21,726元,僅占債權人陳報清算無擔保債權436,017元之4.98%,債務人尚未達到消債條例第142條聲請免責之規定,故應裁定債務人不免責;另債權人無法得知與確認其他債權人實際受償情形,是以債務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要件尚有疑慮,且請查調債務人於102年12月30日自國道高速公路局楊梅收費站遭資遣後,是否仍有其它補償收入未計入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總額,以釐清其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得免責之規定。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分別受償12,394元、4,610元,合計17,004元。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於106
年11月13日、107年2月9日分別受償33,452元及12,443元,總計45,895元。請查明其他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均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數額,倘若有一普通債權人未受償至該條所規定之數額,應裁定債務人不免責。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於裁定不免
責後,債權人迄今受償9,401元,請查明債務人是否已清償各債權人達免責數額。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分別於106
年11月6日、107年2月5日受償39,276元、14,610元,共計53,886元。債務人正值壯年,具有相當之工作能力及還款能力,且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勞動年數得以賺取報酬理清其債務,自當竭力清償債務,以防消債條例被濫用,阻礙社會經濟健全及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故應裁定債務人不免責。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於債務
人裁定不免責至今,共受償33,698元。請本院依職權調查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是否均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成數。債務人於裁定不免責後並未主動聯繫清償債務,卻逕向債權人清償上述款項,並隨即以已達清償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聲請本院予以免責,顯見債務人除無積極清償債務之誠意外,並確實有能力一次清償債務卻不為,僅欲藉由消債條例脫免應負之清償責任,況該條例第141條、第142條規定,僅是債務人清償達一定數額「得聲請免責」,並非法院「必須予以免責」,而債務人現僅願清償不到債權金額之一成即意圖藉以免除清償責任,顯見債務人「並未盡力」清償債務,故應予以不免責裁定。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略以:於104年8月25日裁定不
免責後,債務人分別於106年10月31日、107年1月4日開立匯票19,184元、7,136元予債權人,且均已兌現,共計清償26,320元,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為528,217元,換算其清償比率僅
4.98%,並未達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受償20%以上,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分
別於106年11月21日、107年2月9日、107年5月14日清償14,019元、5,215元、23元,共計19,257元,請本院惠予裁定是否免責。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已收足表列金額20,674元,對債務人免責沒有意見。
債務人略以:債務人係因93年借錢投資購買土地,經兩次風
災地毀損失,所以投資失敗,目前在環保局當臨時僱工,每月薪資23,000多元。之前第二次裁定不免責是因為認為債務人繳交金額不到758,165元,現已補足了,有匯款資料及明細等可證,係按更生方案債權比例匯款,且各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故請准債務人免責。
四、經查:㈠聲請人於103年5月1日聲請清算,經本院於103年7月7日以10
3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嗣因聲請人之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經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在案,然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事由,本院於104年8月25日以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不免責,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人復聲請免責,經本院認聲請人如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尚須清償達758,165元,惟聲請人僅清償債權合計572,618元,難認符合免責要件,以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嗣聲請人再聲請免責,經本院認尚有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償額未達其應受分配額,難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免責要件,並以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現再度聲請免責,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以及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而為免責與否之裁定,先予敘明。
㈡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稱「可處分所得」,固不包括法
律上禁止處分之財物(如以勞工薪資提撥退休金部分)或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稅費部分,但不以債務人得自由處分該所得為限。債務人之薪資債權雖遭執行法院扣押而不得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但其經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後,已用於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此與債務人自行處分而為清償者無異,是此部分應列為債務人可處分所得之計算範疇。又同條之「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係指清算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受之分配總額而言,債權人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因強制執行受清償而消滅之債權,不屬清算債權,其所受清償更非依清算程序所為之分配,該受償額自無計入清算債權人分配總額可言(司法院102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號參照)。因此,於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時,不應將強制執行扣薪之金額扣除,亦不得將之作為聲請前二年間之必要支出。查聲請人101年、102年均任職於交通○○○區○道○○○路局楊梅收費站,101年、102年度所得收入各為504,342元、503,585元,於102年12月30日雖因國道計程收費政策而遭資遣,然於103年1月至6月領有失業補助每月25,770元,有聲請人於聲請清算程序、聲請免責事件中歷次陳述及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政存簿存摺等資料在該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1年5月至103年4月之總收入為942,893元【計算式:
(504,342元÷12月)×8月+503,585元+(25,770元×4月)=942,893元】,而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7,697元,,故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必要生活費用為184,728元【計算式:7,697元×24個月=184,728元】,是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758,165元【計算式:942,893元-184,728元=758,165元】,且此金額之計算,亦為聲請人所不爭執,並執此主張為其清償各普通債權人應受分配清償數額之計算依據,有聲請人之民事聲請狀可佐。故聲請人如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須清償達758,165元,且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需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㈢又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各債權銀行合計
受償778,105元,其各債權人受償情形如附表所示,此據聲請人提出存摺明細、匯票、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且債權人就其受償額亦不爭執。再據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清算程序編造之債權表(見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卷第272頁至第275頁)所示,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如「債權總額」欄、「債權比例」欄,而聲請人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繼續清償各債權銀行合計受償778,105元,各債權人受償金額如附表「債務人已清償金額」欄所示,足認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由上所述,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各債權比例繼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故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於法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債權人│債權表之總額│債權比例│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債務人已清償金額│││(新臺幣)││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新臺幣)│││││得之應受分配額(新││││││臺幣758,165元×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77,250元│2.48%│18,802元│18,802元││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555,794元│3.65%│27,673元│27,695元││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921,063元│6.05%│45,869元│45,895元││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528,506元│3.47%│26,308元│26,335元││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2,453,909元│16.12%│122,216元│122,276元││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385,986元│2.54%│19,257元│19,257元││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341,259元│2.24%│16,983元│17,004元││股份有限公司【原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1,616,276元│10.62%│80,517元│80,537元││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97,707元│2.61%│19,788元│19,817元││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88,070元│1.24%│9,401元│9,401元││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081,424元│7.10%│53,830元│53,886元││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329元│0.13%│986元│20,329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528,217元│3.47%│26,308元│26,320元│├──────────┼──────┼─────┼─────────┼────────┤│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436,017元│2.86%│21,684元│21,726元││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392,903元│2.58%│19,561元│19,578元││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628,434元│10.69%│81,048元│81,171元││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897,168元│5.89%│44,656元│44,704元││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30,547元│2.83%│21,456元│21,456元│├──────────┼──────┼─────┼─────────┼────────┤│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414,908元│2.72%│20,622元│20,674元││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38,600元│0.91%│6,899元│6,906元│├──────────┼──────┼─────┼─────────┼────────┤│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676,271元│4.44%│33,663元│33,698元││有限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815,476元│5.36%│40,638元│40,638元││公司│││││├──────────┼──────┼─────┼─────────┼────────┤│總計│15,226,114元│100%│758,165元│778,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