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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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銘宏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之判決,有應予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簡銘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係由上訴人即被告簡銘宏提起上訴,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顯係誤載,依首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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