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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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100號抗告人 魏高明 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9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按(見本院卷第10頁、第11頁),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邱琦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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