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71號附帶上訴人 廖靜如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張瑤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本院士林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士簡字第1156號),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蔡子琪法官陳菊珍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