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35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8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分別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31日提起上訴狀,其96年12月24日上訴狀,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至96年12月31日上訴狀則僅記載:其並非當場遭警逮捕,已坦承犯行,請求本院從輕量刑云云,均核非已合法記載具體之上訴理由,乃經本院於97年1月18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月31日送達於送達代收人乙○○親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上開送達發生效力後起算七日期間之末日(即97年2月7日適為春節假期),應以97年2月12日代之。被告迄今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王敏慧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