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