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於非訟事件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然經聲請人按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函,卻遭郵務機關以原址查無其人批退,而無法送達,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公示送達等語。惟依相對人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戶籍地原在台南市○○○市○區○○路一段101號),嗣於民國86年8月16日遷入台北市大同區(台北市○○區○○街○○號3樓之1即台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皆非屬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自有誤會,爰將本事件移轉予管轄法院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