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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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佳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拾柒雙、上衣貳拾參件及連身衣拾玖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2年度調偵字第3854號被告蕭佳君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期滿。該案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17雙、上衣23件及連身衣19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蕭佳君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38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業於104年2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偵查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新北地檢署103年度緩字第160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17雙、上衣23件及連身衣19件,經鑑定確屬仿冒品,亦有102年度偵字第23916號偵查卷宗所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2紙及鑑定報告書1份可資證明,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