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33號原告 黃暐倩 被告 江清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約20坪地上物拆除搬遷恢復原狀後,將土地交還予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得受之利益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8,790元(計算式: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900元/平方公尺×面積66.1平方公尺即20坪=918,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