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01號原告 葉美芳
葉美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1,525元,應繳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善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