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29號聲請人 周惠民 即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前開基金會分別於民國101年5月4日召開第一屆第20次董事會議、101年9月6日召開第一屆第24次董事會、101年11月25日召開第二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修正如附件所示,依法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備查函2份、第一屆第20次、第24次董事會議會議紀錄及第二屆第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新舊章程及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