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 蘇民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陳玉盒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應提出屏東縣○○○○○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屏東縣○○○○○段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洪陳玉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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