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簡字第38號原告 吳竹 訴訟代理人 謝文能 被告 姚段
謝英 要 謝英添 謝宗男 謝榮德 謝淑英 謝聯市 謝美足 吳水山 吳隆傑 吳俊林 吳芷嫻 吳寶珠 吳寶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除被告謝英添外,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 謝和 於民國34年2月9日死亡,如附表一所示之五筆土地之遺產,由兩造再轉繼承。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上開遺產為公同共有。茲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請求按兩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爰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謝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其分割方式為變價分割。
三、被告謝英添辯以:對分割遺產,沒有意見。至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㈠按分割共有物無論是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均屬處分行為,
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不動產,需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始得為之。故在遺產未辦理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前,不得逕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參照)。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項規定即明。是繼承人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難認有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則其併訴請分割遺產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及分割共有物,自亦無從准許(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參照)。
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土地登記第一類、第三類謄本、地政事務所送件資料、戶政事務所送件資料、本院106年度沙簡字第159號民事判決為證,且為被告謝英添所不爭執。至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㈢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謝和之再轉繼承人之事實
,僅有其自行製作之繼承系統表為證。惟因原告並無法檢附完整之兩造確均為被繼承人謝和之再轉繼承人之相關戶籍登記資料,致其迄今無法順利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如附表一所示之被繼承人謝和之遺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等情,除據原告陳述在卷外,並有原告所提臺中市地便民服務、彰化縣和美戶政事務所函、臺中市大肚區戶政事務所函各一紙在卷可參。
㈣基上所述,兩造是否確均為被繼承人謝和之再轉繼承人,尚
非無疑,自不得徒以兩造就此部分,均無所爭執,即率認屬實。是揆諸上開說明意旨,原告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被繼承人謝和之遺產,尚未辦理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前,逕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判決分割被繼承人謝和之上開遺產,經核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表一:
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18)
二、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18)
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18)
四、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18)
五、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18)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姓名│應繼分│├────┼──────┤│吳竹│1/10│├────┼──────┤│姚段│2/18│├────┼──────┤│ 謝英要 │1/18│├────┼──────┤│謝英添│同上│├────┼──────┤│謝宗男│同上│├────┼──────┤│謝榮德│同上│├────┼──────┤│謝淑英│同上│├────┼──────┤│謝聯市│同上│├────┼──────┤│謝美足│同上│├────┼──────┤│吳水山│1/10│├────┼──────┤│吳隆傑│1/30│├────┼──────┤│吳俊林│同上│├────┼──────┤│吳芷嫻│同上│├────┼──────┤│吳寶珠│1/10│├────┼──────┤│吳寶秀│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