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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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358號聲請人王 楊笑
楊文靖 楊明珠 楊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繼承權之拋棄以繼承人為限。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又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王楊笑 、楊文靖、楊明珠、楊明蘭係被繼承人 楊秀蘭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9年1月23日死亡)之合法繼承人,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檢陳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楊秀蘭於109年1月23日死亡,聲請人王楊笑、楊文靖、楊明珠、楊明蘭為被繼承人之本生兄弟姊妹,而被繼承人楊秀蘭已被 楊本岩 收養為養子女,且被繼承人死亡前,與養父楊本岩之收養關係並未終止,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王楊笑、楊文靖、楊明珠、楊明蘭與被繼承人楊秀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尚處於停止狀態,對於被繼承人而言即非繼承人,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從而,聲請人王楊笑、楊文靖、楊明珠、楊明蘭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