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88年度板簡字第1488號
上 訴 人 許洪麗珠 指定送達台北市○○○路○段○○○號10樓
許棖昱 (原名 許庭煒 )
許銘峮 (原告 許嘉芸 )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
簡婕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怡真 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88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新北市○○區○○路0段00巷
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