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號(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呈請假釋,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7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70025455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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