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 莊智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38797-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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