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5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代理人 吳清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RUSNILAH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