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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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如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如興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大舜機電技術顧問有限│97年12月31日│7,913元│ZA0000000││││公司│南分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