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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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柯德貴 失蹤人 柯柏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失蹤人柯柏林(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設於苗栗縣○○鄉○○村○鄰○○○號)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柯柏林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柯柏林之父,失蹤人於民國79年1月5日離家工作後即行方不明,迄今音訊杳然已近20年,前經鈞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證人即失蹤人之妹 柯淑貞 到庭證述明確。另查,本件前經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陳報期間已於98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陳報失蹤人音訊,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又失蹤人係於79年1月5日失蹤,計至86年1月5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