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30號上訴人 邱美映
邱吳桂英 被上訴人 吳金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5,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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