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 吳豐吉 法定代理人 吳姵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正城胡桂英 、21世紀不動產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原告固就被告余正城、胡桂英、21世紀不動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20,000元(計算式:1,120,000元+1,200,000元=2,320,000元);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致難認其起訴業已具備法定之必要程式。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09年5月2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3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如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詎上開裁定正本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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