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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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姓名住所詳卷)被上訴人即原告 潘卉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