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靖蓁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