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告 王彩榕 (原名 王安惠 )被告 張金素
張牡丹 賈翔傑 陳子俊
袁凱昌 陳姿尹 李子豪
錢右強 住○○市○○區○○路00巷0號5樓 陳淑燕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姜麗君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