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39號上訴人即被告伸源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上訴人即被告貝里斯商卡立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柏儒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瑩真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