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506號原告 朱正誠 被告 邱逢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493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邰婉玲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硃燕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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