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鵬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鵬鈞因毒品、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強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本院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前經南投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有卷附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附表一編號3、5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各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依法提出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頁),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
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處之刑,前經南投地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9所示強盜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同受刑人所犯其他毒品、槍砲等如附表二所示案件(附表一編號9即附表二編號4),聲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該院於106年12月28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0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臺南分院於107年2月27日,以107年度抗字第79號撤銷原裁定,改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並告確定(下稱前案確定裁定)等情,有卷附相關裁定、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檢察官未詳予勾稽受刑人之前案資料,在定刑基礎並未變動下,就前案確定裁定中已定執行刑之附表一編號9(即附表二編號4)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再行聲請本院與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案件(前已裁定執行刑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裁判意旨,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附表一:受刑人潘鵬鈞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12.18│103.5.7│103.5.6│││上午10時許採尿前│晚間8時30分許│晚間某時許│││2、3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南投地檢103年度│南投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4號│毒偵字第406號│毒偵字第406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第200號│第344號│第3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7.8│103.11.11│103.11.11│├───┼────┼────────┼────────┼────────┤││法院│南投地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第200號│第1883號│第1883號││├────┼────────┼────────┼────────┤││判決│103.8.12│104.1.24│103.12.31││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易科罰金之│否│否│是││案件││││├────────┼────────┴────────┴────────┤│備註│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723號│││2.編號1至8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2.20│103.6.29│103.6.29│││中午某時許│晚間7時30分後某│晚間7時30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南投地檢103年度│南投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35號│毒偵字第540號│毒偵字第540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第301號│第407號│第4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11.12│103.11.6│103.11.6│├───┼────┼────────┼────────┼────────┤││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第1818號│第1818號││├────┼────────┼────────┼────────┤││判決│104.1.27│103.12.29│104.1.23││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易科罰金之│否│是│否││案件││││├────────┼────────┴────────┴────────┤│備註│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723號│││2.編號1至8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10月│├────────┼────────┼────────┼────────┤│犯罪日期│103.2.4│103.1.10│103.6.14至│││晚間6時許│上午11時7分採尿│103.6.15清晨│││(判決書誤載為│時起回溯1、2小時│某時許│││103.12.4,嗣經裁│內某時許││││定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南投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13、331│毒偵緝字第56號│偵緝字第2434號、│││號││103年度偵字第265│││││99號、第28214號│││││、第28502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5年度上訴字││││第262號│第567號│第9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11.10│104.2.10│105.7.20│├───┼────┼────────┼────────┼────────┤││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6年度台上字││││第262號│第567號│第1138號││├────┼────────┼────────┼────────┤││判決│104.1.5│104.3.17│106.4.12││判決│確定日期││││├───┴────┼────────┼────────┼────────┤│是否為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723號│新北地檢106年度│││2.編號1至8業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字第6846號│││4年││└────────┴─────────────────┴────────┘附表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79號就受刑人潘鵬鈞所定執行刑之相關案件)┌────────┬──────────┬──────────┬──────────┐│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103年9月30日(聲請書│103年9月30日(聲請│103年8月20日至103│││誤載為10月1日)│書誤載為10月1日)│年10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10月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機關│署103年度毒偵字第72│署103年度毒偵字第72│署103年度偵字第2659│││82號│82號│9、28502、28214號││年度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24│││││3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063│103年度審訴字第2063│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號│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9日│104年1月9日│105年3月2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063│103年度審訴字第2063│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號│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月31日│104年1月31日│105年6月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4年度執字第3351│署104年度執字第3352│署105年度執字第1295│││號執行│號執行│4號執行│└────────┴──────────┴──────────┴──────────┘┌────────┬──────────┬──────────┬──────────┐│編號│4│5│6│├────────┼──────────┼──────────┼──────────┤│罪名│強盜│強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10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4日│103年8月26日│103年8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2659│署104年度偵字第3119│署104年度偵字第3119│││9、28502、28214號│、3275號│、327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24│││││3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88號│104年度訴字第486號│104年度訴字第4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20日│105年7月22日│105年7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38│104年度訴字第486號│104年度訴字第486號││判決││號││││├────┼──────────┼──────────┼──────────┤││確定日期│106年4月12日│105年8月26日│105年8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804號││備註│署106年度執字第6846│執行(編號5、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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