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啟楠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