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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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438號聲請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張進龍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張進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8年7月1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00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被繼承人張進龍之其它債權人前已向本院聲請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099號事件受理後裁定選任 林瑞成 律師為被繼承人張進龍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乙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2099號卷宗查核無訛。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即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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