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謝明峰 被告 詹銘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丁亦慧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