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6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1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
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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