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1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
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