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湯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2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圖案廣告宣傳單伍拾萬份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湯宏因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國泰世華銀行之「樹林」圖案廣告宣傳單50萬份及各銀行申請書2000份俱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核退偵字第166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仿冒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圖案廣告宣傳單50萬份,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警詢時供承在卷(警卷第45頁)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165頁)為證,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另扣得各銀行申請書2000份,被告並無承認為其所有,復經本院遍閱全卷,亦無相關資料可認定為被告所有,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