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榮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
一、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釋明之。
二、提出與安泰商業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計劃(須有聲請人之簽名)。
三、提出聲請人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至少須自民國95年1月起迄今之內容),若無證券存摺,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四、說明臺南市○○區○○路5段34號房屋係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說明何以協商當時聲請人每月僅有18,000元之收入,卻得以繳納每月30,595元之協商款長達1年多之期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報依法應分擔聲請人父親 劉燦銘 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並釋明聲請人之父親劉燦銘現有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