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17號原告 陳明杰 原告 鄒粉妹 原告 鄒春蘭 原告 林炳坤 原告 鄒桂妹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潘曉琪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
蕭智元 律師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爾祺 訴訟代理人 陳膺旭
王瑞恒 被告 鄒沛蓁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25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