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9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所犯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