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6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份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芸珮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