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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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519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樓之1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欲拍賣之土地設定範圍為何?(相對人設定權利範圍持分與土地、建物之附表不符)
二、請增列其餘相對人及呈報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