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學孟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學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上訴本院,經本院以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21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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