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夫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夫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夫志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066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34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