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6號原告 林景德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複代理人 江慧敏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其起訴請求被告 林芥祥林宏進 等應將座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之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拆除,並將土地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103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
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9,800元,原告不符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同年10月20日以103年度抗字第396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原告於104年5月12日以民事聲請狀並當庭以言詞,變更上開訴之聲明為被告等應將系爭土地如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04年1月2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斜線部分面積58平方公尺之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核其更正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44,000元(58平方公尺×18,000元=1,0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已繳納之9,800元,尚有差額1,595元(11,395元-98,000元=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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